核心提示:1973年9月~1974年底,全市法院受理破坏上山下乡案件364件,其中奸污、迫害女知识青年的案件占90%以上,受害者有487名。
(图为:劳动中的知青。图文无关)
本文摘自: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网,作者: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原题:《破坏上山下乡运动案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市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在这个运动中产生了大量与之有关的案件,当时统称为破坏上山下乡运动案件。这是在“文化大革命”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产生的特殊案件,这类案件成为当时法院审判案件的重点之一。
1970年,中共中央文件要求打击破坏上山下乡运动的犯罪分子。全市各级公检法军管会陆续审理了这类案件。同年8月,上海市公检法军管会审理了37名各种破坏上山下乡的犯罪分子。1970年8月以后,对这些罪犯组织145次批斗,参加批斗的群众达31万人次,最多的罪犯批斗了几十次,最大批斗会有5000余人参加。有的不仅在全区、全县范围内批斗,而且在公社、大队、街道、里弄组织轮流批斗。
197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先后下发了文件,要求对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对强奸女知识青年的犯罪分子,要按其罪行依法惩办,对于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要坚决判处死刑。1973年9月~1974年底,全市法院受理破坏上山下乡案件364件,其中奸污、迫害女知识青年的案件占90%以上,受害者有487名。上海县上山下乡办公室1名工作人员,1968年以来利用职权,威逼利诱,强奸女知识青年3名,奸污、猥亵16名。全市各级法院都将审理破坏上山下乡运动案件作为重点来抓,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定为破坏上山下乡运动案件依法惩办:利用职权,使用暴力奸污女知识青年;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教唆、勾引知识青年实施犯罪活动;拐骗女知识青年、煽动倒流回上海;利用职务,伪造病假单、伪造疾病证明;冒充领导干部招摇撞骗,破坏上山下乡运动等等。在审理破坏上山下乡运动案件中,打击锋芒是那些蓄意残害知识青年的刑事犯罪分子,施用残暴或以胁迫手段强奸下乡女知识青年的强奸犯;一贯侮辱妇女,奸污下乡女青年的流氓犯;利用职权严重违法乱纪,打击报复,残酷迫害下乡知识青年的刑事犯罪分子。各级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把罪行严重,认罪态度恶劣,民愤很大的犯罪分子同犯罪情节较轻,坦白认罪好的区别开来;把利用职权,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刑事犯罪分子同偶而犯罪,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的区别开来;把贯彻1973年中央文件以来继续犯罪的,同已停止犯罪,表示悔改的分子区别开来。
1974年,此类案件是作为“反革命破坏上山下乡”论处。1975年,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数共71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30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1人,判处缓刑的13人,判处管制的3人,其他刑罚1人,免予刑事处分3人。1976年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数共152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共68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47人,判处缓刑的21人,其他刑罚12人,免予刑事处分4人。
1977年,全市处理的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案件共188件206人,强奸、轮奸女知识青年的案件达38.35%。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职权、地位以及女知识青年所处的特定环境,乘机对她们进行犯罪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对犯有强奸、轮奸女知识青年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惩罚。在处理的案犯中,原系基层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占13.59%,农民和工人分别占62.14%和9.71%。
本文:上海地方志:73至74年487名女知青遭奸污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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