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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发布时间:2016-04-07 13:09: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六部门日前发布2016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根据《预案》,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预案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21日至9月30日;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7月16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2月末。

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16年我国继续在小麦主产区、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2016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8元;早籼稻(三等)、中晚籼稻(三等)和粳稻(三等)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33元、138元和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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