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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茶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5-07-22 13:49:54

黄山区茶业协会 - 黄山区茶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性质:黄山区茶业协会是本区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科技研究与技术推广、相关产业和管理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协会宗旨:加快黄山区茶叶经济发展,促进茶叶产业化进程;规范茶叶市场,维护茶农和茶叶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提高我区茶叶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为强区富民服务。
第三条 为维护协会各成员在协会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黄山区农业委员会和管理机关黄山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名称:全称为“黄山区茶业协会”。英文名称“Huangshanqu Tea Association”,缩写HSQTA。
办公地点:黄山区政务新区七号楼东205室,区茶业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茶叶生产、加工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开展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各种活动,为茶农、企业、消费者提供服务。
二、参与茶行业管理,制定和审定茶叶生产和加工标准、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等,监督和管理太平猴魁茶证明商标及太平猴魁茶、黄山毛峰茶地理标志的使用,维护名茶声誉。
三、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规范会员经营活动,杜绝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茶业市场秩序。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名茶声誉受到影响的会员,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四、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化解纠纷,解决争议。
五、代表行业对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活动,以维护会员及本区非会员的茶农、加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及市场准入等工作;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调整茶行业各环节的利益关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茶行业的行政执法行为,开展与相关团体和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下列单位、组织、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1.本区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和科研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
2.与茶产业相关的组织、机构、学会和协会。
二、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1.本区茶叶种植的农户及加工、经销大户;
2.从事茶产业贸易科技等相关活动的人士、科技工作者;
3.与茶产业相关的政府管理、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经一定程序批准,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愿意交纳会费;
3.有志于振兴黄山区茶叶经济并具有相关的知识,有议事能力;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手续。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可要求本协会协调有关的经贸活动和科研活动;
三、可要求协会解决有关的各类纠纷;
四、对本协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决定;
二、自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协会的工作,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本协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无特殊情况,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协会的发展项目、经营策略、工作任务等;
四、决定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成员组成。
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每届四年,届满按规定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协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六、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顾问和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年。
第二十三条 会长的职权:
一、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承担法人职责;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处理协会的各项事务;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付的会费3万元;
二、对上争取农业项目扶持资金;
三、有关组织、机构的捐赠、会员资助;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允许收取的服务性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有,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黄山区民政局和黄山区农业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黄山区农业委员会同意,并报黄山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黄山区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黄山区农业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黄山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黄山区农业委员会和黄山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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