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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茶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4-07-31 17:12:41

镇江市茶业协会2004年12月16日正式成立。镇江市茶业协会是由我市茶叶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协会将积极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茶业产业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行业协作和与产业相关的社会活动,主要职能是为我市茶业发展和各会员单位提供联络、协调、指导、咨询与服务。
镇江是省内重点茶区,茶叶产量占全省近20%。镇江茶叶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一定影响,在绿茶和名特茶生产方面具有优势,所产绿茶以“色绿、香高、味鲜、形美”而著称。
目前我市有一定规模的茶叶生产、经销单位300多家,已成立多个基层茶叶专业协会。然而我市茶业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产销量不大,而且同一产地多个产品,同一产品多处生产,批量较小;产品品牌较多,但真正叫得响的很少。
当选会长荆国芳说,茶产业涉及种茶、制茶、精加工、贮运、保鲜、内销、外贸、茶文化等多个环节,产业链长,专业分工细、技术性强、市场化程度高,只有通过建立行业协会,通过开展行业协作,加强行业自律,才能优化各环节的资源配置,发挥综合经济效益,使我市茶产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
镇江市茶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镇江市茶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镇江市茶叶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积极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茶业产业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行业协作和与产业相关的社会活动,为提升镇江茶业水平,提高地方名特茶的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作贡献。
本会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茶业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参谋和助手,是联系政府和茶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职能有:联络、协调、指导、咨询、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镇江市农林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镇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在镇江市农林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镇江市南山农业科技示范园,邮政编码212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茶业产销情况调查,掌握发布茶业动态信息,积极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与产业发展规划、政策、项目等方面有关的咨询和建议,并参与相关活动。
(二)受政府或部门委托开展茶及茶制品产销管理,组织茶产品评比、展示、展销等茶事活动,参与名牌产品及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茶叶基地、产品的认定(认证)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推荐名优产品。
(三)参与茶叶标准化工作,承接茶叶相关标准的起草、审定工作,推动制标、采标和贯彻执行茶叶相关标准或规程。
(四)协调茶叶产业各环节的关系,促进产、加、销联结,加强企业与基地、茶农间的利益联结。
(五)组织茶业技术、茶艺、茶叶科普知识培训与宣传活动。
(六)接受委托承担茶业技术评估、成果鉴定、项目考察、论证等。
(七)承办政府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与茶业发展相关的各类活动,发展公益事业。
(八)根据茶业发展形势,编辑发布相关信息资料。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会有关规定;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下列资历人员可以申请入会:
1、个人会员: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加工、中介、流通、经营、技术推广等与茶业相关工作并具有一定影响(经营一定规模,掌握一定技能)的人员;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及管理人员。
2、团体会员: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流通、经营、服务教学、科研、推广的企事业单位;支持本会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团体会员由该团体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优先被本会推荐参加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组织的与茶业有关的活动,申报茶业相关项目。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导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及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承办事项的补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实体企业收入;(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兼职工作人员的报酬,经本会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 12月1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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