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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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茶叶超范围添加柠檬黄
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改判本韵茶业退一赔十
四川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范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本韵茶业公司退一赔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食品添加剂有严格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使用。本韵茶业公司作为茶叶生产经营者,超范围添加柠檬黄,应当就其在案涉茶叶中添加柠檬黄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承担举证责任,但该公司未提供相应的安全评估依据,仅以其他食品中可以添加一定含量的柠檬黄为由,推定涉案茶叶中可以添加一定含量的柠檬黄,证据不足。因此,涉案茶叶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文:卖“染色茶”就该退一赔十!四川省高院驳回茶商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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