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新《商标法》”)正式实施,新《商标法》在内容做了一些修改和调整,其中*受关注的便是“****”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本次修改《商标法》共进行了53项合并、修改、删除和增加,修改后的许多内容令人耳目一新。其中,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此项规定突破了原商标法对商标要素必须具有可视性的限制,取消了可视性标志的规定。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还明确,注册商标审理审查时效为9个月。
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新《商标法》明确要求,对于已经发生上述行为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商标法》,工商局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商标法》,禁止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理现有已将****商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问题。同时,广大企业要认真学习新《商标法》,及时注册商标,加强商标有效运用和保护,充分发挥商标功能,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本文:“****”受限新《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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