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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200余万!无证开网店销售茶叶,这位茶老板亏大了

发布时间:2020-05-16 08:30:00

 未办理有效证照就开设网店销售茶叶?英德这位茶叶老板亏大了!因无证销售茶叶,英德人林某被英德市食品监管部门作出没收扣押的1.5吨茶叶,并处200余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林某不服,向清新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决定。

 

林某从2015年9月起在某网店销售预包装茶叶,但未登记注册有关商事主体,亦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其售卖的茶叶主要从福建省和云南省购进,其中英红九号茶叶30元/斤、大红袍40元/斤、金骏眉40元/斤、铁观音18元/斤购进,但均没有制作进货台账及销售记录。

 

2016年,英德市食品监管部门对李某在英德市某商务中心的销售场所进行执法,现场查获了货值10多万元的预包装茶叶。

 

英德市食品监管部门认为,林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销售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林某作出没收扣押的1.5吨茶叶,并处200余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林某认为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茶叶无须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处罚。

 

清新法院审理认为,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加工产品,食用农产品范围应包括茶叶。但是,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而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经英德市食品监管部门认定,林某销售的涉案预包装茶叶属于精制茶,故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林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有对网络食品销售者进行规定及明确责任,英德市食品监管部门不能类推适用该法进行处罚。清新法院审理认为,利用互联网销售食品的,同样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并未区分线上生产经营活动,还是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的,职能部门均可依法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清新法院审理认为,英德市食品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清新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贺欢

 

【通讯员】陈桂清

 

【作者】 贺欢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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